被遺忘的契約者:洛克與盧梭之間的自由裂隙
被遺忘的契約者:洛克與盧梭之間的自由裂隙
社會契約論是一場宏大的虛構。它從未真實存在過,卻一直為現代國家的正當性提供語言基礎。洛克與盧梭,是這場虛構的兩位立言者——一位描繪了政府作為自由保障的工具,一位刻畫了人民作為共同體主體的誕生。他們都在追問自由的形式,但卻遺落了一個關鍵角色:那個在契約之中被定義、被剝奪、被命名卻從未真正發聲的個體——被遺忘的契約者。
這篇文章要探討的,不是洛克或盧梭誰更接近真理,而是兩者的契約想像之間,那條難以跨越、但又無法抹除的裂隙:一條關於自由本質、主體生成與政治責任的裂隙。它既是現代自由的起點,也是我們今日政治困境的陰影。
一、洛克的工具式自由與自然人的虛構
洛克在《政府二論》中提出自然狀態中人擁有天賦的生命、自由與財產權,政府只是為了更有效率地保障這些權利而存在。表面看來,這是自由主義的曙光——國家的權力不是源自上帝,而是來自人民的授權,並受限於契約的規範。
但這種說法悄悄預設了一種「理性」且「自足」的個體——他知道什麼對自己有利,並有能力與他人締約。這不是自然人,而是資產階級市民的面孔。他的自由建立在「已有權利」的基礎上,而不是在政治共生關係中逐漸生成。
洛克並未質疑這種前政治的財產與主體性,而是將它自然化為契約的基礎。於是,「自由」不再是一種待建構的倫理關係,而變成一種既成事實的延伸:財產即權利,契約即保障,法律只是管理財富與邊界的工具。自由不再關乎共生,而是關乎排他——你自由的前提,是你擁有某種東西可以被保護。
這種思維構造出一種內建排除的契約圖像:原住民沒有財產觀念,因此不是真正的契約者;窮人沒有可保護的資產,因此對法律沒有真正的需求。自由不再普遍,而是差異性的合法化形式。
被遺忘的契約者在此處就是那個無法以自由定義自己的存在者。他不是主體,而只是契約邊緣的沉默。
二、盧梭的集體自由與異見的不可說
盧梭企圖修正這種偏私的契約圖像。他認為自由並非源於擁有,而是來自共同的立法與公共意志。公意不是多數,而是超越個別偏好的普遍理性——當每個人都作為公民參與立法時,才算是自由的。
但這樣的自由也隱藏著暴力:當公意是正義的唯一來源,異見者便是錯誤的存在。盧梭的共和理想並不容忍持異議者,他在《社會契約論》中明言:拒絕服從公意者「將被迫自由」。
這句話的悖論正揭露出盧梭自由觀的內在張力:它從否定財產霸權的自由出發,卻最終導向一種道德純潔的整體主義。契約不再是個體之間的互相認可,而是公意對所有個體的塑形命令。
在這樣的體制中,被遺忘的契約者是那個不被視為已成為公民的個體。他的差異、猶疑、沉默,無法被納入公意的語法。他不是反對者,只是無法言說的陌生者。當整體高聲說出「我們的自由」,這個「我」卻失語了。
盧梭的政治理想並非極權,但他的語言邏輯卻為極權開啟了通道。當自由被定義為認同整體,反對整體便等於反對自由。自由在此不再是開放,而是一次性命名的結束。
三、自由的裂隙:在工具與整體之間的幽影
洛克與盧梭分別代表了兩種自由的語法:一種以個體為中心,另一種以共同體為單位;一種強調擁有與保護,一種強調參與與認同。但在這兩種自由中,那個真正作為「契約主體」的個體卻從未被真正理解。
在洛克這裡,自由是已有主體的保障工具;在盧梭那裡,自由是主體被公意認可的標誌。而我們今日所謂的自由民主社會,正是在這兩者的裂隙中搖擺。我們既擔心過度干預會剝奪自由,又憂慮制度的冷漠會放任不平等。
這裂隙從不是偶然,而是社會契約論本身的產物:它必須假設一個主體來立約,卻從不討論這個主體是如何被生成的。於是,那些尚未「足以締約」的存在——小孩、難民、無產階級、無國籍者、病者、非理性者——始終被遺忘在契約之外。
我們今天的民主仍以契約為基礎,卻未曾反思:誰能成為契約者?誰的意志被認定為「可對話的意志」?誰被允許參與自由的討論,而誰只能被規範、被代表、被沉默?
四、結語:不是拒絕契約,而是召喚遺忘的主體
我們不是要拒絕契約,而是要回到契約的原點——重新思考何謂「成為契約主體」的條件。若我們承認自由不是起點,而是歷史與關係中的產物,那麼社會契約便不該是一次性的授權,而應是一種持續生成的實踐:它應當不斷召喚那些尚未被納入、尚未發聲、尚未被視為「立約者」的存在。
我們需要的是一種開放式契約,一種對裂隙保持敏感的政治形式,一種允許遲到者進場的民主節奏。在那裡,自由不再是保障已有,而是對未知的迎接。
因為唯有當被遺忘的契約者重新現身,社會契約才不再是一場虛構的神話,而是一種持續展開的倫理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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