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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7月 15, 2025

斯賓諾莎與莊子:兩種順其自然的哲學倫理

 

斯賓諾莎與莊子:兩種順其自然的哲學倫理

哲學史上,斯賓諾莎與莊子分屬截然不同的文化系統:一位深植於歐陸理性主義的脈絡中,試圖以幾何邏輯建立倫理體系;另一位則源自古代道家傳統,以寓言、直觀、解構語言為方式接近生命的奧秘。然而,若從本體論與倫理學的角度加以對照,兩人雖言語殊異,卻都表達出對於「順其自然」的深刻哲學洞見。更準確地說,斯賓諾莎與莊子提供了兩種不同文化語境下的去主體化倫理學,共同揭示出:倫理並非來自意志的選擇,而是來自對自然秩序的體悟與合拍。

一、從自然出發:去主體化的本體論基礎

對斯賓諾莎而言,唯一實體就是自然(即上帝),一切有限事物,包括人類心靈與肉體,都只是這個實體的樣態(modi)。沒有任何東西是獨立於自然秩序之外的,主體也不可能成為判斷、規範、創造價值的最高權威。這是一種徹底去中心化的宇宙觀:人不是世界的中心,而只是存在運行的一部分

莊子的「道」雖不具備斯賓諾莎那般幾何演繹的架構,但在本體論上同樣具有徹底的去主體化色彩。對莊子來說,「道」是不可名狀的、無為的、無始無終的生成之流;萬物皆自道而化,並無一種本質性的主體能將道掌握或界定。與其說人是萬物之靈,不如說人只是萬物之間的一種短暫轉化。

因此,在斯賓諾莎與莊子的視野中,「主體」的倫理地位被徹底拆除;倫理不再從主體的意志出發,而是從存在本身的結構出發。

二、行動的倫理:非意志而是合拍

斯賓諾莎在《倫理學》中反覆指出:真正的自由不是做出任意選擇的能力,而是理性地理解自己行動之所以發生的因果結構。人在被激情左右時是被動的,而只有當人由理性導引,認識行動背後的自然必然性時,他才算進入了真正的行動狀態。在這裡,自由不是「擺脫自然」,而是「與自然合拍」。自由即是明白自己無從選擇之後,依然能以理解的方式生活。

這與《庖丁解牛》中庖丁的體驗遙相呼應。他的技藝之所以能超越「目視」與「手感」,是因為他「依乎天理」,順應牛的骨節紋理而行刀。他的行動,不是出於控制或技巧,而是對結構的深刻洞察——他不是在宰牛,而是參與牛的構造本身在時間中的展演。這不再是一種技術性的操作,而是一種倫理的合拍性:人之行動非為駕馭自然,而是讓自然經由自身而實現其節奏。

在這樣的行動觀中,所謂「良善」不再是主體道德選擇的結果,而是存在之間摩擦最少、通暢無礙的共生關係。無論是斯賓諾莎的「理性生活」,還是莊子的「無為而無不為」,皆指向行動與自然秩序的調諧,而非主體立法的權能。

三、欲望與情感的轉化:從控制到理解

傳統倫理往往將欲望視為墮落的根源,是必須被理性所抑制的衝動。斯賓諾莎則主張:欲望(cupiditas)正是人的本質——conatus(自我保存的努力)的具體展現。情感不是錯誤的誘惑,而是存在強度的表現。我們不應該壓抑欲望,而應該認識其因果結構,將其從被動的激情轉化為主動的行動

莊子對情感與欲望的態度亦非斷然否定,而是強調其「自化」的能力。當人不再執著於利害得失、不再以自我為衡量標準時,情感便不再是私人的反應,而是道的自然流動。在〈齊物論〉中,他主張:「通天下一氣耳。」喜怒哀樂不是要被約束的對象,而是要被稀釋進入存在整體之流的水紋。

兩者皆指出,人的困擾來自於將欲望視為「我的」而不是「自然的」。當我們將情感從主體的擁有物轉化為自然的樣態,倫理便不再是壓制與選擇的問題,而是結構理解與通達的問題。

四、知與不知的倫理學差異

斯賓諾莎認為,錯誤與罪惡皆來自「無知」;當人不知道自己為何行動時,他才會以為自己有選擇。因此,真正的倫理轉化不是懲罰,而是教育,是一種將行動嵌入因果網絡之中的知識生產。倫理責任不再是道德審判,而是認知義務

莊子則更進一步地指出:「知」本身也有其限度。人若執著於形式化的知識,反而陷入了「以有涯求無涯」的困境。他提出一種「不知之知」——即一種不再對世界設限、不再固守自我視角的開放感知。這不等於無知,而是一種無偏的、與道同化的透明感受力。

斯賓諾莎與莊子的分別,也許就在這裡:斯賓諾莎相信知識之光能驅散幻象,而莊子則更注重讓知識本身回歸自然之流。一位相信理性整合自然,一位相信知識必須鬆動才能與道合一


結語:倫理作為存在的共鳴

斯賓諾莎與莊子,雖來自不同文明,卻共同指向一種從自然出發的倫理視野。他們皆拒絕將倫理建基於主體的意志或判斷之上,而是強調對存在結構的洞察與參與。在他們的哲學中,自由與道德不是從「我能選擇」中產生,而是從「我理解」與「我放下控制」中誕生。

他們都在告訴我們:我們不需要成為世界的主人,只需成為世界秩序的感應者。這種倫理不是法則,而是節奏;不是命令,而是諧振。也正因此,他們提供了當代倫理學一個可能的出口:在後主體時代,倫理並非消失,而是轉化為與存在共鳴的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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