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安排的自由:斯賓諾莎的去主體化倫理學
被安排的自由:斯賓諾莎的去主體化倫理學
在斯賓諾莎的《倫理學》中,「自由」與「倫理」這兩個古典哲學的核心概念,經歷了一場徹底的轉化。這場轉化不僅推翻了康德尚未形成的義務論傳統,也對亞里士多德式的德性倫理進行了解構。最根本的顛覆來自於斯賓諾莎對主體的解構——對他而言,倫理行動的根源並不來自一個自主意志的主體,而是來自自然(即上帝)本身的必然性。自由,不再是一種從外在律令中逃脫的權利,也不是一種基於選擇的自我主張,而是一種對自然之必然性的透徹理解,並因此與自然的運行同軌合拍的狀態。這樣的自由,不是選擇出來的自由,而是被安排的自由,一種建立在對本體論結構清明理解之上的存在狀態。
斯賓諾莎哲學的核心是「只有一個實體」,即自然(natura naturans)或上帝。其他一切(包括人、思想、行動、欲望)都只是這唯一實體的「樣態」(modi),即存在的方式或展現的形式。這意味著,人的所有存在樣態——包括他的欲望、選擇、情感、行為——皆已內在於自然之整體秩序之中。人不是自然的例外,而是自然的一部分,因此「自由意志」這種傳統形上學想像,對斯賓諾莎來說是無稽之談。
但這樣的說法並不意味著人只是宿命的奴隸。斯賓諾莎區分了兩種情感狀態:被動的情感(passiones)與主動的情感(actiones)。前者指的是那些由外部原因引發、使我們力量減弱的感受;後者則是那些根據我們的本性出發、使我們力量增加的活動。人只有在能以理性認識自己、認識他者、認識整體自然因果網絡時,才真正從被動狀態中走出,成為一種主動的行動者。在此意義上,自由並不是做出選擇,而是理解我無從選擇的原因,並在這種理解中找到共鳴的節奏。
從這角度看,自由不是一種「權利」或「可能性」,而是一種「清明」的狀態。一個人愈是理解自然的法則與自身的情感生成機制,他愈能在情感起伏中保持穩定與清晰,愈能將自身欲望導向與整體和諧的方向。這正是斯賓諾莎倫理學的奠基石:倫理不是對錯的判斷,而是清楚了解我們為何如是行動。從而,行動成為一種知識的展現,而非價值的評價。
這樣的倫理學是徹底去罪惡化的。人在斯賓諾莎體系中之所以「做錯事」,從來不是因為他「選擇了邪惡」,而是因為他「不理解自己」。邪惡不是一種本體論上的實在,而是無知的結果。錯誤與偏差來自知覺的狹隘,來自被外在因果束縛的局部樣態無法洞見整體自然的運行規律。這也是斯賓諾莎的「去主體化」倫理的一個關鍵面向:倫理問題不在於主體應不應該做某件事,而在於主體是否清楚地認知自己只是自然的樣態之一,是否洞察了行動的必然性結構。
然而,這樣的倫理學會不會導致一種冷酷的決定論?若一切皆被安排,倫理是否就淪為對世界秩序的順服?這種誤解往往來自於將斯賓諾莎的「自然」想成一套外在於人的機械秩序。實則不然。在斯賓諾莎體系中,自然本身就是人之本質的根源,人與自然不再是主客對立的雙元,而是同一實體的不同展現。因此,順從自然不等於壓抑自我,而是認識到自我本身就是自然的一部分。
這種重新嵌入自然秩序的倫理學,並非放棄責任,而是改寫責任。真正的責任,不是承擔自由選擇的後果,而是承認我們的情感與行動皆根植於自然之必然,並努力在這種必然中獲得理解與能動性。責任不是選擇後的懲罰機制,而是理解結構的認知義務。
因此,「被安排的自由」並非奴役,而是一種理性光照下的積極狀態。它要求我們放下幻象中的自主主體,轉而投入對整體存在網絡的認識。在這樣的光照中,倫理不再是命令或義務,而是智慧的展現——一種與自然和諧共鳴的生活方式。
於是,斯賓諾莎所描繪的倫理世界,是一個沒有懲罰、沒有罪惡、沒有任意的選擇的世界;它是一個透明、結構化的世界,其中自由與責任都來自對存在必然性的深刻理解。我們雖無法逃離自然的安排,卻可以在理解中獲得真正的行動能力——這正是去主體化的倫理革命所帶來的嶄新自由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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