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剝奪性的例外」到「賦權性的例外」:法的普遍性如何在兩端被侵蝕
從「剝奪性的例外」到「賦權性的例外」:法的普遍性如何在兩端被侵蝕
—— 對德國右翼活動者馬拉-斯文雅·李比希入獄事件有感
阿甘本的「例外狀態」揭示了主權如何以「暫停法」的方式統治生命:人在被納入國家權力的同時被排除於完整的法律人格之外,成為「裸命」。這是剝奪性的例外。今日又浮現了另一種方向相反卻邏輯同構的情形:不是把某些人移出法律,而是給予某些人一種超越一般適用條件的地位——賦權性的例外。兩者看似相反,一個是排斥,一個是優待;但它們共同動搖的,正是法的普遍性。
在剝奪性例外中,國家以「非常狀態」為名抽空普遍規範,使特定人被治理卻無權利可言。在賦權性例外中,國家則以「保護弱勢」為名,把普遍規則讓位於身分聲明,將抽象權利轉化為對特定主體的特別通行權。前者以恐懼為理由,後者以同情為理由;前者訴諸安全,後者訴諸尊重。然而兩端都由同一政治技術生成:主權決斷介入,將「一般規則」暫停於某些人,或為某些人加速。法因此不再透過可普遍檢驗的行為標準運作,而是透過例外的指名運作。
監獄安置爭議凸顯了這一張力。若以自我聲明立即轉換安置空間,便將高風險場域的行為規範讓位給身分語句;若要求證明「真誠」,又回到以國家審查內心的羞辱性機制。兩條路都通向悖論:一邊傷害他人的安全權,一邊傷害當事人的人格尊嚴。這不是「技術尚未完善」的問題,而是知識上不可判定的真誠與治理上必須判定的風險在同一決策點相撞。要求國家裁斷主體認同的真偽,本身就是例外邏輯;要求國家完全不加區分地尊重自我聲明,則把例外安置合法化為常態。兩者都讓阿甘本所說的「例外」從邊緣滑入中心,化為日常行政。
此處也牽涉到承認政治與分配政治的錯位。以承認為核心的政策,試圖糾正象徵秩序中的貶抑;但當承認被設計為立即可執行的制度樞紐(例如可改變羈押場所、進入特定性別空間),承認便越界成為一種制度槓桿。在象徵層次上,它回應尊重;在物理風險的場域裡,它卻成為替代行為證據的特權符碼。這不是在否定承認的重要,而是在指出:當承認被立法為可直接改變高風險場域規則的通行證時,它就不再是普遍法的一部分,而是例外法的出口。結果是:反對者得以聲稱制度荒謬;支持者被迫為例外辯護;公共理性則在敘事戰中流失。
那麼,是否真是無解?從「完美一致性」的角度,是的:我們既無法建立不侮辱人的真誠檢驗,也無法在高風險場域保持零風險的開放性。但若把目標從「證成誰的身分」轉為「規範誰的行為」,便有一條悲劇式的務實道路:將高風險場域的規則盡可能去身分化,回到可檢驗的行為標準與風險指標上——醫療需求、受害風險、既往暴力史、脅迫與衝突跡象——任何人,只要滿足同一組風險門檻與保障需求,就採取相同的安置與保護。這不為任何特定身分創造「特別通行權」,也不對任何身分施加「特別懲罰」。它不處理「你是誰」的真偽,而只處理「你會做什麼、可能遭遇什麼」。此路徑無法消除所有冤屈,但可以最小化例外的幅度,把主權決斷從「指名身分」轉回「評估行為」。
這種轉向,並非對承認政治的退卻,而是把承認留在其適當層位——反污名、程序親和、日常民事權利的承認——同時讓高風險治理遵循更嚴格的行為普遍性。法的體面不在於敢不敢開例外,而在於是否能在最難的場合依然用可普遍檢驗的理由對待每一個人。當我們把身分語句從高風險機制的核心抽離,例外狀態才有機會被重新關回邊界。
在這個意義上,「剝奪性的例外」與「賦權性的例外」是同樣荒謬。前者以恐懼為名,後者以同情為名;一樣的是,都把主權的恣意帶回規範中心。真正值得捍衛的,不是任何一端的例外,而是能承受分歧與挑釁、仍盡量維持行為普遍性的那一點脆弱秩序。換言之,法的高貴,不在於替誰破例,而在於盡可能少地需要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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