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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8月 05, 2025

自由不是地方習俗,而是普遍倫理

 

自由不是地方習俗,而是普遍倫理

──對約翰·格雷《自由主義的兩張面孔》之反駁

自由主義是否只能作為一種歷史性的地方傳統,抑或它蘊含著普遍的倫理訴求?這是約翰·格雷(John Gray)在《自由主義的兩張面孔》中提出的核心問題。格雷認為,自由主義內部潛藏著兩種不可調和的面貌:一是追求普遍真理與理性共識的啟蒙型自由主義;一是基於現實妥協、接受價值多元的「妥協型自由主義」(modus vivendi liberalism)。他主張,後者才是可行的政治選擇,前者則是一種危險的烏托邦夢想。然而,這種二分法本身構成了一種虛假的對立,將自由誤解為文化偏好或政治技巧,忽略了其根本的倫理結構與人性基礎。

自由,無論其在歷史中如何具體實現,首先是一種對壓迫的拒絕,一種對人的尊嚴與自我決定能力的承認。這不是西方啟蒙的產物,而是作為「行動者」的人在受壓時自然爆發的倫理訴求。漢娜·阿倫特(Hannah Arendt)曾指出,「自由首先是公共空間中的行動能力,是人作為一個可發言者、可出現者的資格」(The Human Condition)。這並非一種抽象理性帶來的制度設計,而是一種在人與人之間現身時獲得的實踐現實。正是在這樣的公共性中,自由才有意義,也才顯示其普遍性。否則,自由便退化為私人感受、文化習俗,無法與壓迫、暴政進行倫理對決。

而對格雷而言,「價值多元」的現實似乎意味著自由也只能是一種相對價值,不能對抗那些以「文化」為名行壓迫之實的制度與觀念。他將自由降格為一種「共處的技術」,而不是一種不可剝奪的倫理呼籲。然而,當一種文化本身否定人作為「行動者」的存在,要求人服從、沉默、消失時,我們還能將這稱為一種價值嗎?埃馬紐埃爾·列維納斯(Emmanuel Levinas)給予我們另一種思考方式:倫理並非始於理性協商,而始於「他者的面容」。他者的呼喚,是命令,不是邀請。他寫道:「面容的語言,在它的脆弱中,說:『你不可殺我』。」這句話蘊含的倫理要求超越文化,是對人的直接責成。當一個體制剝奪他者的面容、讓其無聲,任何對此制度的寬容,都不再是道德的容忍,而是共謀。

阿爾貝·卡繆(Albert Camus)則進一步揭示了自由之於人的荒謬處境中的倫理地位。在《反抗者》(L’Homme révolté)中,他指出,自由並非來自絕對的真理,而是從「說不」開始。當人面對不公義、面對暴政,能夠說出「不」,這正是自由最基本的形式。這種反抗,不是破壞性的,而是承擔性的:「我反抗,故我們存在。」這一句話不僅表達了個體在受壓情境中的道德自覺,也同時指出:自由是一種建立於共同責任之上的倫理選擇。自由不是純粹為了個體自主,而是為了共同存在的正當性。

格雷對自由主義的拆解與質疑,固然源自對理性進步敘事的幻滅。他看見啟蒙理性的暴力面貌,看見西方以自由為名的殖民與戰爭,看見普世主義如何演變為霸權工具。這些批判並非無的放矢,反而提醒我們:自由必須脫離帝國話語與文化傲慢,重新回到人與人的倫理關係中。正因為自由常被濫用為權力的掩飾,我們才更需要在倫理層次上為它辯護,給予它更謙卑卻更堅定的基礎。

因此,與其說自由是文化相對主義下的一個選項,我們更應說:自由是一種倫理責任,是對他者受苦境況的迴響與承擔。它不是地方性的制度遺產,而是任何人面對壓迫時皆能共感與共鳴的存在條件。在這個意義上,自由主義不是在理想與現實之間搖擺的意識形態,而是我們對人作為可回應者的最基本肯定。

格雷的二元對立將自由主義割裂為「理想的幻想」與「現實的妥協」,這不過是掩飾責任的另一種策略。真正的自由主義,從未否認現實的複雜,但它從不因此放棄倫理的明晰。如阿倫特、列維納斯與卡繆所示,自由不是建立在征服之上,而是在尊重中誕生;不是為了支配他者,而是為了與他者共存;不是來自超越的人性真理,而是誕生於對受苦者的敏感與承擔。

自由不是地方習俗,而是普遍倫理。守護自由,不是守護一種西方式的政治體制,而是守護人在這個世界上仍能作為人出現的那份尊嚴與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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