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者的舞台,倫理的主體
他者的舞台,倫理的主體
列維納斯的倫理哲學,向來以其對他者(l’Autre)的絕對肯定、對主體中心的批判聞名。他拒絕將他者簡化為認識論中的客體或同理之物,反而宣稱他者是主體存在的根源,是倫理性的召喚者,是不可殺的面容,是責任的起點。這一觀點在當代哲學中開創了倫理轉向,為後現代語境中失效的形上學提供一種新倫理的可能性。
然而,若我們更深入地檢視列維納斯的倫理結構,便會發現一個微妙而根本的張力:他者雖為倫理而生,卻始終未能真正成為倫理的主角;倫理的行動者、敘事者與承擔者,始終是那個被召喚的主體——我。倫理是我對他者的責任,而非他者對我之訴。於是,在列維納斯所鋪陳的那個倫理舞台上,他者退居佈景之後,而主體高踞聚光燈下。
這樣的結構幾乎構成一種悖論:列維納斯力圖解構自我中心的形上學,卻在倫理的框架中,重構了另一種形式的人本主義。只是這次,主體不再是認識萬物的理性主體,不再是創造歷史的能動主體,而是那個被召喚、被質詢、無法逃避地負責的倫理主體。主體不再主動地征服他者,而是被動地為他者承擔一切——甚至「為他人所犯的罪而責備自己」。這樣的轉變無疑是激進的,但它是否徹底?抑或只是從權力中心走向道德中心的轉換?
列維納斯的主體是一個倫理上的悲劇角色。它不是自由地選擇責任,而是在他者面容出現之際,立刻、不可抗拒地被抓住。這種責任並不是義務的計算,不是康德式的普遍法則,而是根源性的呼喚,一種「你不可殺我」的訴求。但這句話本身,卻從未真正出自他者之口;它是主體所聽見的,是他在他者面前產生的絕對回應。在這個過程中,他者始終保持沉默,無面、無語、無聲,彷彿只存在於主體的感知與反應中。這種倫理關係因此是一種非對稱的倫理幻象——他者不是真正的對話者,而是倫理召喚的舞台機制。
若我們從解構主義的角度再讀列維納斯,這種結構的單向性就更為明顯。德希達指出,列維納斯雖然極力將他者設為不可同化的外在性,卻不自覺地將他者神聖化,使他者的絕對他異性變成倫理神學的來源。在這裡,倫理不再是雙向的互動,而是某種由「我」主動背負的命運敘事。他者如同宗教中的上帝,無法理解、無法接近,但始終成為我實現道德的憑藉。如此一來,倫理便不再是他者的實現,而是主體實現其倫理使命的劇場。
這種倫理結構也讓我們不得不重新思考「他者」的價值:他者重要,是因為他使我成為倫理主體;他者值得尊重,是因為他讓我背負起無限的責任。若如此,他者的價值是否已不在於他者本身,而在於他者對主體的倫理觸發?這便導向一種倫理的工具性邏輯——他者不是為了自身而存在,而是為了主體的倫理成就而存在。這樣的結構是否重演了西方形上學中那種將他者邊緣化的圖式,只是以倫理之名重新包裝?
我們當然可以說,列維納斯的確試圖為他者保留一種無法言說的超越性,他明知他者不可被認識、不可被系統捕捉。但他的哲學語言與倫理論述,卻無可避免地將他者納入「我」的責任敘述中。整部倫理建築的焦點,不是他者如何活著,而是我如何在他者面前成為我。
因此,我們或許應該將這場倫理戲劇重新命名:不是「我為他者負責」,而是「他者使我成為可負責的我」;不是「倫理是為了他者」,而是「他者是倫理的舞台裝置,成就主體的倫理敘述」。這種結構並不意味列維納斯虛偽或失敗,而是提示我們:即使在最激進的倫理哲學中,主體的中心地位依然幽靈般潛伏,難以驅逐。
這是否意味我們需要一種真正去主體化的倫理?一種讓他者自己發聲、現身、主導倫理語境的倫理?或者我們要承認,所有倫理終究都無法脫離主體的地位與感受,只能在主體之中想像他者、責任與善?
這些問題,也許只能在列維納斯的哲學餘響之後,在德希達、布朗肖或南希那種非主體的倫理斷裂中,重新打開。但不論如何,我們不能忽視的是:在列維納斯的哲學中,他者雖不可殺,卻也不可說;他者雖高於我,卻始終無法擺脫作為主體倫理劇場背景的角色。
於是,我們只得這樣總結:
在倫理的劇場裡,舞台是為他者搭建的,但登場與謝幕的,始終是主體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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