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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6月 28, 2025

他者召喚的原罪

 

他者召喚的原罪

在列維納斯(Emmanuel Levinas)的思想中,倫理責任並不是一項自由的決定,也不是美德的選擇。它不屬於德性倫理學所說的修養,也不屬於康德義務論中的普遍原則。它發生在主體尚未建構自己之時,在「我」尚未能說出「我是」之前,責任已經臨在。它不是我選擇了他者,而是我在還未能選擇時,就已被他者指認、喚醒、扣押。

這種「被召喚」的狀態,是列維納斯倫理學的出發點,也是一場倫理本體論的翻轉。主體不再是自我確定的存在,不再是認識的原點或自由意志的中心,而是被他者擊中的裂口。倫理不是從我出發去面對世界,而是世界以他者的面容、傷口與脆弱,暴力地迫使我成為主體。

那麼,這種「被迫成為倫理主體」的處境是否本身就是一種原罪?

一、被召喚而不自知的責任

列維納斯拒絕將倫理視為選擇,因為選擇總是太晚。當我意識到要對他者負責時,責任早已發生,主體早已被牽連。這種時間結構與猶太神學中「罪先於知」的原罪結構異曲同工——我不是犯了錯才有罪,而是我一存在,便已處於一種責任的位置。

他者的召喚因此不只是道德的邀請,而是一種存在的震撼。這種召喚並不是說服、不是教育、不是文明化的過程,而是來自他者的面容中那種「不可忽視的需求」,那種不問緣由、無法拒絕的要求。我甚至無法為這要求找到正當理由——這是一種倫理的「無地之根」。

但也正因如此,這樣的責任永遠無法回應完整,永遠是不足的、不對稱的、不平衡的。主體總是拖欠他者,總是太遲、太弱、太少。這種責任的結構,不是英雄的自我成全,而是主體的不斷虧欠——這樣的主體,幾乎是倫理場域中的「原罪人」。

二、他者的暴力與責任的幽暗

列維納斯將倫理描述為「為他者受苦」,是對不可知、不可收編之他者的無盡負擔。但這樣的描述,在倫理學中近乎異端。倫理不是應該導向善、促進和諧嗎?為何會是一種像煉獄一般的折磨?

這正是列維納斯的激進之處。他要的不是倫理的幸福圖景,而是揭示倫理的幽暗面——責任不是安慰,而是責罰;不是選擇,而是負重;不是成全,而是耗損。
這與我們對倫理的直觀經驗產生衝突,因為我們總希望倫理是人性之光,是自由之善。但在列維納斯那裡,倫理是他者的暴力透入,是主體無法閉合自己世界的裂縫。

這種暴力不是因為他者惡意強迫,而是因為他者的脆弱、需要、請求讓我無法後退。他者之所以有召喚力,是因為我不能不聽見。這是一種「來自受苦者的權力」——一種非強制的強制,一種不容拒絕的無法抗拒

但也因此,我在他者面前從來不再無辜。我未選擇這一切,但我已被他者的呼喚污染。我的存在,不再純潔。

三、倫理的誕生是一場墮落

在這樣的思想圖式中,倫理不是主體的開顯,而是主體的摧毀。不是一種德性的實現,而是一場存在的屈服。當他者的面容向我開啟時,我的自足性崩潰了,我不再能說「我就是我」,而是成為了一個不屬於自己的主體——一個由他者鑄成的責任器皿。

倫理的誕生因此是一場墮落:我從自我世界中被驅趕出來,墮入一場我未選擇的召喚之中。這場墮落無關罪行,無關意志,它純粹是存在的暴露。列維納斯用倫理學的語言,說出了本體論的斷裂。他不再關心「人應該做什麼」,而是在問:「在這個暴力與苦難的世界裡,我是否還能成為一個人?」

這種倫理觀不是積極的建構,而是持續的解構。主體不斷地、無止境地為他者破碎,不是為了達成更好的社會契約,而是為了回應那來自他者的絕對訴求——那種來自深淵的凝視,無聲卻震耳欲聾。

四、他者召喚的原罪

如果我們將「原罪」理解為一種無從逃脫、先於選擇、無法償清的虧欠,那麼列維納斯的倫理學正是對「倫理原罪」的現代重述。
他者不是我們後天才遇見的客體,而是早於自我之前便已臨在的訴求者。每一個主體的生成,都源於這召喚——召喚他承擔、面對、回應。但這回應總是不足,這承擔永遠超過能力。

主體因此是一個帶著責任之原罪而生的存在者。不是因為他做錯了什麼,而是因為他被召喚過,被面容喚醒。他失去了自我封閉的純潔,被他者穿透,被倫理沾染。這不是他的錯,但這就是他成為人的代價。


結語:倫理,不是榮耀而是污痕

列維納斯的倫理學不是一種對價值的頌歌,而是一種對存在之裂縫的聆聽。他讓我們意識到:我們所謂的責任,也許從來不是選擇的結果,而是一種存在的印痕,是一種來自他者的原罪。不是我們選擇了倫理,而是倫理在我們還未能說話時,已經落在我們肩上。

這樣的倫理,是令人不安的;但也只有這樣的倫理,才讓「人」不再只是理性的主人,而是一個對他者負責的脆弱裂口。在這種裂口中,道德不再是社會規則的延伸,而是人類存在最根本的困境與光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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