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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7月 31, 2025

靈性平等與制度壟斷:從婆羅門到教會的救贖政治學

 靈性平等與制度壟斷:從婆羅門到教會的救贖政治學

在宗教語言中,「人人皆可得救」是一種充滿吸引力的承諾。這承諾訴諸靈魂的平等、內在的價值、與一種超越社會階級的普遍性神聖。然而,歷史一再告訴我們,這種靈性平等在實際宗教制度中往往與社會不平等共構,甚至為之護航。本文試圖從婆羅門教與天主教兩個宗教傳統出發,探討這種看似矛盾的結構:為何宣稱靈性平等的宗教,最終卻以制度性的方式壟斷通往救贖之門?

一、靈性平等的語言與神學意義

在婆羅門教的奧義書傳統中,「梵我一如」(Brahman = Ātman)是其形上學的根本命題。所有眾生的本質皆為同一絕對實體梵,差異僅是幻象(Māyā),唯有透過直觀與內觀,人才能洞見這個真理。這無疑是一種徹底的靈性平等觀:無論你是婆羅門還是首陀羅,在深層本體上皆為梵之顯現。

基督宗教也有類似訴求。聖經宣稱「上帝按祂的形象造人」,耶穌說:「天國近了」,保羅更在書信中寫道:「不分猶太人、希臘人、為主的、為奴的,在基督裡你們都是一。」這些語言的內在邏輯是平等的、包容的,甚至具有潛在的解放力量。

然而,這些語言的實踐條件卻從未是平等的。每當宗教進入制度化階段,這種「人人皆可得救」的普遍性,總會被一套權力結構中介、過濾、管制。神聖的普遍性由特定階級壟斷詮釋權,並轉化為社會統治的合法性來源。

二、從梵我到種姓:婆羅門的形上壟斷

奧義書的思想本可導向一種靈性上的平權哲學,但在歷史中卻與種姓制度的社會機制並存,甚至相輔相成。原因在於:通往「梵我同一」的知識與實踐,被嚴格地限制在婆羅門階級之中。吠陀經文需經口誦傳授,不可由下層種姓閱讀,儀式需由婆羅門主持,戒律也隨種姓而異。形式上人人皆有梵我,實際上卻只有婆羅門被視為有「靈性理解能力」的代表。

這裡我們看到一種「知識即權力」的結構性邏輯。梵我之道不是人人可親的普遍路徑,而是需透過婆羅門身分加持才能有效實踐。解脫被再封裝為種姓階級的特權與任務,其它人只能透過順從各自種姓職責,於未來生中「逐步接近」梵我,這使形上自由變成社會階級中的一種遞延幻想。

三、救恩之門:中世紀教會的神權體系

類似地,基督宗教的救恩觀也曾歷經制度化過程。在中世紀的天主教結構中,雖宣稱上帝之愛普世而無所不包,但這份恩典必須透過教會所掌握的神學與儀式來分配。人不能單靠個人對上帝的信仰便得救,必須經由教會聖事:嬰兒洗禮、告解赦罪、聖體領受、臨終傅油等。救恩是集體儀式中的恩賜,而非私人信仰的自由領悟。

這種情況使得救恩成為神職階級的獨家資產,平信徒對上帝的關係被中介化、制度化、儀式化。甚至可以說:不是每個人都有同樣的「靈性可得性」,而是只有在教會允許的範圍內,靈性才是可及的。

更有甚者,在贖罪券興起後,救恩甚至變成可交易的商品。當人們試圖以金錢換取天堂時,宗教不再是精神實踐,而成為制度邏輯的極致化展現:救恩不是你內心的事,而是制度賦予你的資格。

四、靈性平等作為權力話語

我們由此可見,靈性平等的語言在歷史上往往並未促成社會平等。它更常被轉化為一種「合法化不平等」的權力話語。這不意味著這些語言本身是虛偽的,而是它們被納入制度運作後,被賦予了新的功能:不再是一種「顛覆性真理」,而是一種「維穩性敘述」。

當一個制度能夠對人說:「你雖然貧窮、低賤、被歧視,但在靈性上你和我是一樣的」,並同時宣稱:「但這靈性的實現只能由我來主持」,這種語言便具有強大的統治性。它給予人希望,卻不允許人直接實踐。它是一種鴉片式的普遍性——在形式上肯定你,在實質上拒絕你。

五、從反抗到重構:佛教與改教的回應

面對這種制度性的救贖壟斷,歷史上也出現過來自內部的反抗力量。佛陀即是婆羅門體系外部的覺者,他否定種姓作為修行門檻,並提出「無我」論,徹底解構梵我的知識壟斷。同樣地,馬丁·路德在十六世紀否定教會壟斷救恩,提出「因信稱義」,主張信徒可直接面對上帝,不需經過教會的中介與神職儀式。

這些反抗雖未完全摧毀原有體制,卻揭示了一件重要的事:一旦宗教普遍性被轉化為制度權力,它便會失去其本初的徹底性與解放性。真正的靈性平等,若無行動上的可實踐性,只會變成權力的幻影。

結語

婆羅門教與天主教在本質上雖有差異,但其宗教體系都展現出一種共通的政治結構:靈性平等的話語為制度所壟斷,成為統治的合法性來源與心理安慰機制。 這是一種救贖政治學的典範模式:它讓人在苦難中感覺被愛、被期待,但又使通往救贖之門永遠必須依附於權力體系。

除非宗教能重新釋放其語言的內在激進性,將普遍的靈性真理轉化為社會實踐的平等力量,否則這樣的「形上平等/社會壓迫」結構仍將不斷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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