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召喚到仁心:列維納斯與儒家倫理觀之比較
從召喚到仁心:列維納斯與儒家倫理觀之比較
倫理的根源從來不是單一的。對於人為什麼要對他者負責,東西方哲學提供了截然不同的思路。儒家傳統強調「不忍人之心」,將倫理視為人性之自然流露;列維納斯則提出「他者的召喚」,將倫理視為一種不可逃避的責任。兩者都對倫理之發生作出深刻的詮釋,但其背後的主體觀、責任觀與人性理解卻幾乎背道而馳。這並非純然的文化差異,而是倫理哲學中對人之所以成為人的本質理解的根本分歧。
一、主體的出場:從內發到外召
儒家之倫理觀,尤其在孟子筆下,深信人皆有「惻隱之心」:「人皆有不忍人之心。」這種心並非教化而成,而是出於天賦的人性,為仁之端。倫理不是外在命令的壓力,而是心的自然律動,一種能從自己延伸到他者的內在情感。推己及人,不是一種義務,而是一種本然能力。
與此截然不同的是,列維納斯否定主體內在之善作為倫理起點。他認為,倫理不是由「我」開始,而是由「他者」強行介入我之存在。當我面對他者的面容(le visage),我不是被感動,而是被迫承擔。「你不可殺人」,這不是一條我選擇接受的法則,而是一種無法拒絕的命令,一種來自外部的絕對異質性的震撼。主體因此不是倫理的出發者,而是倫理的受難者。倫理不是由己生,而是由他者裂。
二、責任的本性:實現 vs. 虧欠
儒家的倫理責任,是一種可修可進的德行。仁是可修的、義是可踐的,「仁遠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責任是人得以圓滿、成德、成聖的路徑,是自我與天道的一致。仁愛、忠恕、孝悌等關係,是倫理的實踐場域。人在責任中不斷接近理想的人格,不是被重壓,而是被成全。
但在列維納斯那裡,責任不是實現之路,而是虧欠的開始。他甚至說,我對他者負責,即使他者殺了我父母。我不能選擇不負責,甚至不能衡量我是否足夠負責。這是一種無限責任,它不以結果為衡量標準,也無終點。主體在此並非逐步接近善,而是被倫理的無限要求永遠壓彎,永不釋懷。這不是價值的肯定,而是價值的懸置,是一種倫理的黑洞。
三、他者的地位:可共鳴與不可化約
儒家雖重他人,卻總以「己」為本位。「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強調的是內在經驗的外推。人皆具性善,皆能推己及人,因此倫理發生於「心與心」之間的通感。他者之苦,是我可理解的苦;他者之樂,是我可想像的樂。我之仁心,是他者得救之緣。
但對列維納斯而言,他者不是可理解的。面容不是形象,不是同情的對象,而是來自他界的撕裂。任何對他者的理解都構成對他者的暴力,因為那是把他者納入我之語言與意識的暴力同化。真正的倫理,來自於「他者之不可化約性」——我面對的是永遠超出我經驗與知識的他者。因此,他者不是共鳴的對象,而是召喚我之責任的他者。這種召喚永遠無法轉化為理解。
四、倫理的意義:圓滿與裂縫
儒家的倫理是有方向的,是通往君子、聖人的路徑。它有內在的秩序、等級與關係,有可學、可踐、可證的目標。倫理不是苦難,而是一種價值實現的過程,甚至是一種生命修煉之道。
列維納斯的倫理,則更像是一種永恆的創傷。主體無法圓滿,只能不斷暴露在他者的責任下。倫理不是完成,也非終點,而是無限的責任所構成的現實。主體不斷在他者的面容中裂解,卻也因此成為倫理的主體。這種倫理,是裂縫中的臨在,而非德行中的圓滿。
結語:從仁心到裂口
列維納斯與儒家,在倫理的起點、主體的位置、他者的地位與責任的本性上,形成一條由內向外與由外而內的對照。儒家相信人可仁、可聖,是倫理的作者;列維納斯則認為倫理是他者寫在我身上的命令,我只是那不可選擇的承擔者。
儒家給予我們一種希望:人可以成為更好的人;列維納斯提醒我們一種極限:人無法逃避被責任捉住的命運。
這兩種倫理觀,或許可以互補。當我們在儒家中尋求修身之道,也需在列維納斯中記得,那不來自內心而來自他者的震撼,那提醒我們不只是主體,而是對苦難之回應的負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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