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的裂口:列維納斯對盧梭共同體理性的挑戰
倫理的裂口:列維納斯對盧梭共同體理性的挑戰
在西方政治與倫理思想的歷史上,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與伊曼紐爾·列維納斯(Emmanuel Levinas)宛如分處兩端的燈塔。前者以《社會契約論》構築起一種理性化的公民共同體,強調個人自由如何在普遍意志中得以保存;後者則在《全體與無限》與《時間與他者》等著作中,對這種共同體主體性的邏輯提出深刻質疑,主張倫理的起點並不在「我們」,而在那個「無法成為我們」的他者臨在中。
他們之間的差異不僅是倫理觀念的分歧,更是對「何為主體」、「倫理如何可能」以及「政治是否可以包容一切倫理訴求」這些根本問題的迴異回答。這篇文章將試圖展開列維納斯對盧梭思想的潛在挑戰,並揭示其中一條隱秘但決定性的裂口:倫理並非來自共同體的合意,而來自那位永遠置身之外、卻向我召喚的他者。
一、盧梭的公民倫理:從自然人到立法者
盧梭的「普遍意志」是一種政治與倫理的雙重結構。他認為,自然狀態下的人雖自由,卻處於脆弱與不安定之中。只有透過社會契約,每個人放棄天然自由,將意志融入普遍意志中,才能獲得真正的道德自由。這種自由不是任意而行,而是「服從自己立的法」的理性自律。
在這樣的共同體中,他者即是我之同類,是在法之下與我平等的公民。我之為倫理主體,是因我參與其中,並共同制定與服從法律。倫理是一種政治實踐,是一種對整體的理性承諾。盧梭的理想是,當每個人都能超越自身利益、從公民的角度出發,那麼普遍意志即不再壓迫個人,而成為每個人更高的自我。
然而,這個體系預設了某種同質性、一致性與可參與性,也就是:他者必須是「我們」的一份子,才能被納入倫理與政治的計算之中。
二、列維納斯的倫理裂口:面對面,非合意
列維納斯對這種共同體式倫理發出了深刻的挑戰。他拒絕將倫理建立在任何「我們」的邏輯上,甚至拒絕將倫理等同於政治或理性。他的核心主張是:倫理發生在主體與「他者」的相遇中,那不是制度性的成員關係,也不是共識與法律能涵蓋的場域,而是一種無法被吸納的臨在。
他者的面容不是一張臉,而是絕對異質的存在。當我面對他者時,我不是憑理性作出判斷或參與制定法律,而是被震撼、被打開,被迫回應。倫理不是我為自己所立的法,而是他者對我提出的責任——責任先於我的選擇、自由、意志與參與,甚至先於我自身的存在。列維納斯說:「我對他者的責任無法轉移,即使他對我為敵。」
這種倫理的發生,恰恰是一種裂口:它無法通過普遍化、無法歸入制度,也無法轉化為對全體公民的相同要求。它是針對我之唯一性的召喚,是倫理的非政治性起點。
三、裂口中的衝突:普遍與唯一
這裡的張力非常明顯。盧梭認為倫理是可以普遍化的,是能在共同體中成為法的;而列維納斯則堅持倫理是無法普遍化的唯一性責任。當我對一個具體他者負責,我無法同時以平等之眼看待所有人。在列維納斯那裡,「正義」的引入(例如我要對多個他者負責,因此必須比較、選擇、制度化)實際上是對原初倫理關係的背叛,是一種倫理的稀釋。
盧梭式的普遍意志要求主體去除其特殊性,以整體公意為行動標準;列維納斯則說:我無法逃避的,恰恰就是那個獨特他者的呼喚,那種無法轉化為政策、法條或一致性原則的具體責任。
這兩種倫理邏輯無法彼此吸納。一方以「我之為我們」為前提,一方以「我之為你」為真理。一方建構制度,另一方撕裂制度。一方追求合意,另一方指向裂解。
四、裂口的意義:倫理不是政治的起源,而是其幽靈
列維納斯對盧梭的挑戰,並非否定政治的重要性,而是指出:**政治不是倫理的原點,而是倫理受限之後的補償性建構。**當面對多重他者時,我才不得不建立制度與法則,而那些法則永遠無法還原倫理的原初場域——那個我與一位他者之間無法推卸的責任關係。
倫理不是社會契約的產物,不是共識的結果,也不是理性可說明的普遍法則。它來自我在他者面前的「非對稱關係」:我永遠比他更有責任,即使他對我沒有任何義務。這種「不對等的倫理」無法制度化,卻是所有制度之前的根源裂口。
盧梭的共同體倫理試圖填補這裂口,但在列維納斯看來,那只是讓主體暫時逃離責任的策略。一旦我們認真對待「他者不可化約性」的思想,倫理就不再是和諧的,而是悲劇性的——一場無盡的傾斜與虧欠。
結語:倫理不能結束於我們
列維納斯提醒我們:倫理不始於「我們」,而始於「你」。盧梭則希望我們在「我們」之中達成一致,以保障個人與整體的自由。這兩種倫理之間的裂口,可能永遠無法縫合。但也正因如此,倫理不會成為一種完美的制度設計,不會停留於共識的幻象,而永遠保持它的擾動、它的責任、它對「主體中心」的解構。
這裂口,正是倫理之所以倫理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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